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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0-05-11 教务处  教务处   (浏览次数:)

各系、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0〕19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院2010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已取得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我院专职教师,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次考试与认定。申请人员本人到教务处教学科提交申请。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不再受理。

二、申报条件

1、取得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思想品德鉴定合格,体检合格。

2、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从事汉语语言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3、取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4、系统讲授1门次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教师所在部门提供本人2年(须含2009—2010学年)的教学计划或证明材料。

5、已与我院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并任教至少满2年,持我院聘书和人事科出具的相关证明。

6、兼职教学人员、教辅人员、2010年5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教师,不能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三、工作安排

1、报名。5月14日前,申请人员报名,参加思想品德鉴定,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1、2、3、4。附件4须提交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提交基本材料(含复印件,其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应使用A3纸型正反印制;其余表格及复印件均要求使用A4纸型,可正反印制)和学历、学位证书、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同时提交本人2寸彩照3张。

2、体格检查。申报人员携带《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3)按要求自行选择医院(二级甲等以上)检查。5月14日前,将检查结果随报名材料一并交至教学科。

3、资格审查。5月15日至5月16日,学院对申请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进行材料登记、编号等工作,并将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查。

4、技能考试。专业技能考试工作在6月20日前完成,考试地点:西安翻译学院。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党校学历除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获得国外学历、学位,须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二)符合免试条件的,按《考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省、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批准,可免于参加相应课程的培训与考试:

1、申请认定前已在有关高等学校和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

2、被高等学校聘任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可免于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培训与考试;

3、具有博士学位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免于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培训与考试。

考试成绩全省范围内相互认可,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暂定为3年(免试成绩三年内有效)。

(三)所有非教学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是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内容。今年考试与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按照学院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教师学习文件内容,确保教师资格制度顺利实施。

未尽事宜,请与教务处教学科联系。电话:029-83113160。

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件2: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

附件3: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附件4:陕西省2010年参加高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以上附件及相关文件可到学院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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