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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关于2017年度学费、服务性收费及代办费的公示
2017-07-19 资产财务处  新闻传媒中心   (浏览次数:)

根据陕价服发【2015】83号文件规定:民办普通高校应通过新闻媒体、学校网站(公示栏)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汇编、招生咨询会、新生录取通知书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且必须按公示的标准收费,不得再行提高收费标准。

我院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延大西院【2015】77号、延大西院【2015】83号、延大西院【2017】50号文明确了我院各专业学费、服务性收费及代办费的收取标准并在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等处备案。

现将2017年度学费、服务性收费及代办费公示如下:

学费见附件1

服务性收费及代办费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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